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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设陷阱“钓鱼”咋令人恐怖?

热度 1已有 1046 次阅读2012-3-24 05:35 |个人分类:热点聚焦|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据大河报报道,昨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冯某、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谢某、民警李某等人因涉嫌钓鱼执法,被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目前,涉案的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仍在其职,其他两名民警岗位调整。至此揭开了钓鱼执法背后的重重黑幕,“执法”与“钓鱼”咋令人瞠目和恐怖?究竟还有多少“钓鱼”执法仍在继续?

 

 设下陷阱来“钓鱼”,为求政绩

 

  2007年左右,民警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卢氏县经营根雕工艺品的吉某。由此,李某得知吉某会做根雕工艺品,吉某也知道李某是森林公安民警。

 

  20111月,李某从湖滨森林警察中队调整至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由于刑事侦查大队前三个月办案情况一直处在全市倒数,且该局规定,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要被罚款300元并予以诫勉谈话,仍无进展的调整主要领导工作岗位等。李某为了得到领导认可,于20113月向时任刑事侦查大队副队长(主持工作)的谢某和分管刑事侦查大队工作的副局长冯某汇报,卢氏一姓吉的有大量野生动物标本。冯某、谢某为了出成绩,扭转考评落后的局面,同意李某假扮买家对吉某进行引诱,促使吉某将一只金雕标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两只鸳鸯标本和三只红腹锦鸡标本(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45万元的价格送到三门峡与李某交易。

 

  无辜群众“被违法”,设局完成

 

  2011330日,吉某乘坐出租车将两只鸳鸯标本、三只红腹锦鸡标本送至三门峡与李某交易。由于此次吉某没有送金雕标本,李某请示后,冯某指示先不要抓捕。

 

  201141日,吉某和妻子乘坐宋某驾驶的车辆将金雕标本送至三门峡与李某交易。当天,冯某带领侦查人员到李某与吉某约定的交易地点,将吉某等三人当场抓获。

 

  当天,经冯、谢审批,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对吉某夫妻及宋某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宋某取保候审,对吉某刑事拘留。42日,决定对吉某妻子刑事拘留,吉某及其妻子被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201151日,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以吉某夫妻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请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名警察成被告,真相大白

 

  经审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此案的蹊跷之处,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钓鱼执法,吉某夫妻不构成犯罪,并于20115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年57日,吉某夫妻被释放。同时,湖滨区检察院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追究冯某、谢某、李某三人的法律责任。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谢某、李某身为公安民警,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未正确履行刑事侦查职权,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三人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三人也已就其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积极采取了善后措施,弥补、挽回已造成的后果,结合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依法判处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说,像此案这种“钓鱼”执法”是严重的犯法行为,是“公权碰瓷”?还是带有黑社会性质?对公民而言,先将所有公民假定为等待被钓的鱼,不断抛出诱使其违法违规的鱼饵,然后钓起归仓自由责罚。这样的执法无非造成这样恶果:一是加剧社会的恐惧氛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因为“人人都可能成为鱼饵”;二是公众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抵触情绪,若执法者拿公民当羔羊,不择手段,借助公权故意设下陷阱来“钓鱼”,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大街小巷里为啥会偶尔上演“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可以说是多少年来在一些地方形成的恶习,不造成严重危害无人去重视,而危害造成后往往也是轻描淡写,时至今日已经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因此,推进依法执法要做到违法必究,避免执法随意性,加大执法问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给“钓鱼执法”违法带上紧箍咒。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只有从制度上督促和约束执法人员,才能让掌握公权力的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为此,“钓鱼”执法案件呼唤执法为民,要想根除“钓鱼”执法须完善法律,必须完善程序乃至实体上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执法摆脱“钓鱼执法”的怪相。像这样警察故意设下陷阱来“钓鱼”执法能不可怕吗?对待这样的“钓鱼”执法犯法的三名警察处罚是否更应严肃一点?不言而喻,公众的愤怒可谓至极,更为可怕的是在这些类似“钓鱼”执法行为背后,那些本来庇佑公民的法律堤坝是否在一点点的“溃坝”?这种“钓鱼”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伤害得更深、更疼、更痛。(宋丞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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