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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任何国家也受不起

已有 1476 次阅读2018-9-13 15:39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鄂尔多斯 分享到微信

作者:苑柍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5月2,内蒙古高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包头中院对刘永胜等人的刑事判决,发回包头中院重审。此前一年,201753日,包头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胜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刘永胜之所以被人告发合同诈骗,只因五年前的一笔借贷。刘永胜为鄂尔多斯市的一名民营企业家,拥有几十亿资产。20122月,刘永胜从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20136月,因鄂尔多斯经济形势转变,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新蒙公司将刘永胜起诉至法院。刘永胜积极应诉,还提出还款方案,但新蒙公司非得让刘永胜偿还现金,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新蒙公司很快撤销了民事起诉,以合同诈骗为由上告,将一起民事纠纷变为了合同诈骗案件。


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任何国家也受不起_图1-1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天经地义。新蒙公司有闲钱,借给其他企业用一下,本是好心好人好事。当对方还不上钱时,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主持公道帮助要钱,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固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走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又通过告发合同诈骗的方法,就是以为只要能办成刑事案件便能比民事诉讼更快把钱要回来了,并且还能陷人于牢狱之灾。


    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称,本案为最蹊跷的合同诈骗案。他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树昌律师都认为,一审法院必须查清的事实没有查清,应当查清的事实没有去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永胜犯有合同诈骗罪。刘永胜纯粹是借款,也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因为人所周知的鄂尔多斯经济形势的变化未能及时偿还,但并非不愿意偿还。新蒙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债务纠纷,却将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变为根本搭不上边的刑事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的准则。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司法机关常说的一句话。肩担维护公平正义责任的人民法官,在究竟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的区分上,真得擦亮眼睛,一碗水端平。


     企业发展不容易,借款、欠款本是常有的事。即使打张白条把钱借来,之后有钱时还上,仍是信义之人。只有人跑了,故意让找不着或有钱故意不还,才属于合同诈骗。而刘永胜,拥有几十亿的资产,只是由于鄂尔多斯的经济形势改变了,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并且还有公司、楼房、酒店等作为担保和抵押,怎么能算合同诈骗呢?


     习近平总书记说,市场的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改革开放40年,民营企业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增强财政收入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还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把民事的经济纠纷都用刑事手段来办,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可言了,反而会伤害来之不易的中国市场经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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