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朋友們:
大家好!上兩期專欄我們為大家詳細介紹了投資移民的概念和種類,這一期我們為大家講講投資移民申請綠卡所需的步驟。
第一步,向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加州服務中心”遞交I-526外籍企業家移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I-526表必須由申請者本人簽名,任何人代簽都被視為無效。如果該申請獲得批准,第二步就是在美國境內遞交I-485申請,要求把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調整;或在美國海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如果我們的申請成功,將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有條件綠卡(俗稱“臨時綠卡”)。作為投資移民,我們應該利用這段時間盡快兌現當初申請時的商業投資承諾。按規定,在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六個月後,在兩年內為美國公民創造至少十個就業崗位的“倒計時”將正式啟動。在有條件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我們需要遞交I-829“企業家解除限制條件申請表”。這是綠卡申請的最後一步,也是非常關鍵的環節。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及時將I-829表呈遞到相應的移民局服務中心,我們的臨時绿卡將被終止,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隨即就會啟動遞解程序。
在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確認收到I-829表之後,申請人的臨時綠卡將自動延長有效期,直到永久居留權申請的審理結束。但特別要指出的是,如果I-829申請在一年內沒有審批結果,我們需要在一年延長期結束前至少30天聯系移民局下屬的地方機構。I-829表獲批意味著我們得到了永久綠卡(或稱“十年綠卡”),无限制條件的擁有了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權利。
美國移民法允許EB-5 類綠卡申請人攜配偶及未滿21歲的子女一同申請。若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及其家屬都各自占用專為投資移民劃撥的1萬個簽證名額中的一個。有一點千萬不要忘記——在遞交I-829表時,應把隨同申請的家屬名字列在申請表上,以保證每一位具備有條件永久居留身份的移民都可以最終獲得永久綠卡。如果申請人子女在獲批有臨時綠卡之後的兩年內度過了21歲生日或結婚成家,亦或申請人與配偶在此期間離婚,當事人還是有權利和申請人遞交同一份I-829表,但他們也可以選擇單獨進行I-829申請。
如外籍投資者參與美國政府設立的“區域中心項目”,除了遞交上述所有申請表格及相關材料之外,還需要出示相應的區域中心服務機構開具的書面證明,確認該投資者符合申請“區域中心項目”的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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