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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当:结案率高压下的司法困局

已有 750 次阅读2019-9-17 06:40 分享到微信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也认为对于结案率的检查是十分必要的。但至少我们目前实施的结案率检查的方法是不理性、不科学的,并由此导致一些地方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而不择手段地糊弄上级,造成许多司法困局。    有些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强行把一些不是很复杂的案件立为“调字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了就算结案,调节不成转为正式立案,也算是结案,由此增加了已结案件的数量,变相提高了结案率。    有些法院对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允许终止,要求当事人撤诉,就是怕中止案件作为未结案件,影响自己的结案率。    对有些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官没有能力在审限内结案,就动用各种手段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施压,或者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做出某种不现实的承诺,动员当事人撤诉。    对一些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案件,为了不影响结案率,甚至“糊涂官司糊涂判”,当事人不服上诉也好,申请再审也好,反正只要自己提高了结案率就万事大吉。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法院整体的工作量,还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公正的根基,自毁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在执行阶段,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对那些长期没有执结的案件,甚至在沒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地“终结本次执行”,把案件作结案处理,而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又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从而造成了许多“司法白条”。    由于对结案率检查设计不合理,每年到了11 、12两月,各地法院都会产生“立案难”。有的法院干脆让立案庭关门或者缩短上班的时间,有的法院则让立案庭“严把立案关”,无理刁难当事人,甚至规定在一个时期内一律不许立案,对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必须经过院长批准才能立案。把许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怨气,也弱化了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    目前,案多人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法官一年承办案件的数量,已从九十年代的三、四十件激增到当前的三、四百件。千万别提什么有些法院的法官一年能办上千个案件,请用你的人脑想一想,一年三、四百个案件是什么概念?那就是着一个法官全年365天不休息,一天审一个案件也难以完成的工作量。并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都不是1+2=3那么简单,一个案件至少要经历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写判决书等过程,许多案件还要经过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等程序,这些工作绝非一天的时间能够完成的。当然,是有些法院给每个法官都配备了书记员,但书记员大多不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工资又低的可怜,没有多少人会在书记员这个位置上安心工作的。法院对于书记员而言,那才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兵”,法官很少能有一个可以长期合作默契的书记员可供使唤。    目睹了许多法官“白加黑”、“5+2”的工作状态之后,笔者在担心他们身体健康状态的同时,更希望这种情况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前面说的有些跑题了,但那都是我一直想说而没有机会说的话。现在再回到结案率这个话题上来。           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对结案率检查程序上的改进,至少可以减少上述司法乱象的出现。比如可以严格按照审限来计算结案率,立案两个月内的案件不计入检查结案的数量,这样就可以避免年底立案难的现象;对于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不计入结案率检查的数量,但中止审理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终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月(也即需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的案件,可以等另一案件一、二审审理结案的时间);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合议庭上报审委会同意,可以延期审理期限,这类案件每年可以从案件数量中作一定比例的扣减,不计入结案率。这样也许就能避免不允许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动员当事人撤诉和草率下判等一系列司法乱象的出现。    一些政策的实施适得其反,与初衷相去甚远,究其因就是因为在实施之前未能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任何事物都不会一成不变,我们只有在事物的不断变化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调整我们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法院的法官们来说,这些也许只是局外人的门外之谈,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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