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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一出洞穿美国司法的大戏

热度 24已有 20250 次阅读2016-2-18 11:03 | 红酒的随笔集 分享到微信

辛普森案:一出洞穿美国司法的大戏_图1-1



(一)

 

经济危机或许有周期,种族冲突貌似永不消停。

 

1992429日,对非洲裔Rodney King暴力执法的四名洛杉矶警员被陪审团裁定无罪,当天洛杉矶发生非洲裔暴动,骚乱持续六天,共计有53人丧生,2000多人受伤。

 

两年之后的1994612日,在洛杉矶西部一座豪华住宅内,发生一起双尸命案。凶杀案中的女死者名叫妮可.布朗.辛普森,男死者是年纪轻轻的朗.高德曼。罪案凶手直指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前夫,美国体育史上的一位大咖:O.J.辛普森。

 

种族冲突,状似给O.J.辛普森带来好运。

 

 

(二)

 

1994617日,这一天,那一幕,让我永远记得清清楚楚。

 

当季的美国职篮(NBA)已进入收官的总决赛,话说两支争冠球队纽约尼克斯和休斯顿火箭热战正酣之际,负责现场转播比赛的全国电视广播公司(NBC)却插播进一条爆炸新闻:警方的车阵正尾随O.J.辛普森的白色野马吉普车,行进在加州的高速公路上。

 

天上有七架直升机盘旋,地上除了紧跟的警察黑白车队,还有布好阵势荷枪持弹的特攻队,以及高速公路上把这场猫追老鼠般的剧情升级成嘉年华的无数非洲裔,他们举着牌子,撕破嗓叫嚷着:橙汁,快跑!橙汁,快跑!(注:英语橙汁的缩写就是O.J.

 

NBC转播的NBA总决赛被缩小成一个小框框,体育带来的悬念已经被另一种更高的悬念所排斥,大家当时紧张的已不是尼克斯和火箭的输赢,而是O.J.辛普森的生死。

 

据说,当时坐在这辆白色野马吉普车后座的辛普森,手里拿着一把左轮手枪,对准自己的脑袋瓜,扬言随时准备扣下扳机。

 

这一幕,那一天,你叫我如何能够忘记得了?

 

 

(三)

 

接下去的剧情,恕我无法一一详描,我有写的决心,你也没有读的耐心。

 

辛普森被捕后,案件进入司法阶段。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丧失,加上O.J.辛普森用银两堆砌出一支辩才无碍的超级战队,最终在刑事审判中辛普森经陪审团审议被宣判无罪,仅在日后的民事赔偿案件中被裁定必须为对两人的死亡负责。本案就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四)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五)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年那场娱乐大众的辛普森案审理过程中,黑白对立金钱使用媒体鼓噪,在事实上都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因为剧情是如此激凸,投入是如此庞大,审案是如此详尽,结果是如此诡异,所以无论是回溯还是追寻,经历者如我,未历者如你,都可以在福斯公司最新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辛普森杀妻案》(The People v. O.J. Simpson)中,加深自己的理解。

 

辛普森案,一出洞穿美国司法的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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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5 个评论)

回复 小虫 2016-2-19 23:23
红酒不过夜: 那你对远早于张家界电梯之前的美国大峡谷玻璃桥怎么看?
这就是商业化的行为,参观的人多了。旅游的人多了,也是当地增加收入的途径。对于这些也无可非议。毕竟也给旅游带来方便
回复 qqqnyc 2016-2-19 20:08
刚刚从美国中文电视看到李昌钰要义务帮助梁彼得案,这是一个大好消息。
回复 小虫 2016-2-19 18:25
红酒不过夜: 今天莫虎办公室主任(亦即莫虎夫人)已经在记者会上表态,他们愿意加入梁彼得一案的辩护律师团。莫夫人甚至表示上诉成功的可能性仅有百分之二,所以最好在对梁案 ...
今天的新闻中好像已经有转机,华人的聚会还是有作用了,声势浩大
回复 mrasiandragon 2016-2-19 13:30
红酒不过夜: 单纯就这部新拍的电视剧而论,值得一看,全局共十集,上周日已播到第三集。
谢谢介绍,可惜我来美40年就是学不好英文。
回复 mrasiandragon 2016-2-19 13:28
红酒不过夜: 辛普森何以能逍遥法外?有一种解释是,辛普森案的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种说法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 ...
总而言之我对他没有好感。
回复 marvin 2016-2-19 11:42
"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非常好的一句话,这是关键点
回复 liushuai2009 2016-2-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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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qqqnyc 2016-2-19 09:21
那真是一桩世纪大案。此时谈到此案,你无法不谈梁彼得案。当年神探李昌钰的证词在确认“reasonable doubt”上起了关键作用。不知这次为何不请他来为梁助阵。当年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O.J.是真凶,但就是定不了罪。除了红酒兄谈到的美国司法系统外,我还明白了一件事,就是美国的律师的责任不是维护正义,而是收钱消灾,不管他的客户是真凶还是受害人。而且,能为罪行累累的真凶脱罪更是一个律师的最高成就。
回复 bobpan 2016-2-19 02:13
有水平的文章!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2:08
West-East: 我说了,最糟的是:造成 为拿证据而“造”(cook, make)证据的印像 - 成了栽赃选害了。
不管陪审团是黑的白的黄的,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辛案定不了罪,有它的 ...
目前《The People v. O.J. Simpson》才播了三集,据说整部剧集让人颠覆过往思维的剧情是一波接一波,让我们还是去追剧吧。
回复 West-East 2016-2-19 02:01
红酒不过夜: 辛普森案中,检方的办案失误多了去!那位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就无需多说了,居然还有采集运送辛普森血液的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这种荒唐透顶之事!!! ...
我说了,最糟的是:造成 为拿证据而“造”(cook, make)证据的印像 - 成了栽赃选害了。
不管陪审团是黑的白的黄的,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辛案定不了罪,有它的道理。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50
West-East: “检方最大的败招是决定让辛普森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
最大的败招是程序失误,警方的证据不能呈堂。
最糟的是:还造成 为拿证据而“造”证据 ...
辛普森案中,检方的办案失误多了去!那位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就无需多说了,居然还有采集运送辛普森血液的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这种荒唐透顶之事!!!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44
小虫: 破坏了原生态是真的。但是也让你看到了原来看不到的景色。还有就是商业化。美国是保护原生态最好的国家。我也更喜欢美国的做法 ...
那你对远早于张家界电梯之前的美国大峡谷玻璃桥怎么看?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42
伪装者: 有些人很崇拜美国法律,千篇一律,二百多年不变。这回就偿一偿吧!
我的认知是,在美华人经年累月几代人集体的不作为,在梁案上重重栽了一个跟头,尝到了被看清看穿看扁之后的苦涩!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38
West-East: 真不知道能帮到小梁同学多少。
但对大家,都是个学习的过程。
学也学点有营养的,才是进步,不然花这时间干嘛。 ...
我的一位好友传话给我,在梁案上假如你想做点什么,那就按咱们老祖宗所说,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再补上一句,有钱不出,有力不给,只会站着说话不腰疼,只耍嘴皮不受罚者,请自觉靠边!
回复 West-East 2016-2-19 01:35
红酒不过夜: 梁案中的子弹造成意外的杀害,各方对此毫不存歧议;辛普森案中,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实在是可笑至极的败招 ...
如果辛是 only 能套进去的,nobody else, 还有点说服力。
但辩方随便能找来一群能套进去的,就破功了。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35
West-East: 别逗了。
梁的律师团队要靠听这街头巷议(干货真没几两)来学习办案,小梁同学休矣。
三个,三十个,或更多的臭皮匠,确实只是个民间传说。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33
West-East: 我这只笨牛是听不懂您的琴音。
但那12只牛 + 法官牛 也听不懂,小梁就大条了。
怨琴还是怨牛?
生杀权操在牛群手里(不是我这笨牛),还是得让牛开窍啊。 ...
对牛弹琴之说,根本不妥,既有这厢的无知,亦有那厢的无理,无需理会。另,牛?不是很牛吗?再另,牛语牛乐,又是弹琴之人所能受领?
回复 West-East 2016-2-19 01:31
红酒不过夜: 检方在庭审最后环节的结案陈词中,公然违反检辩双方当初的共识(梁系枪支走火),改称是梁在黑暗中听见响动,于是就对准黑暗扣下了扳机,于是枪支走火一下子畸变 ...
“公然违反检辩双方当初的共识”;检辩双方都有改变说法的权利,如果听了更多的证据。
检方当然fight for “win”.
但是12名陪审员能被一致说服,检方也要给出证据和合理的推理。不是一“改称”就了了的。
谁有仔细读?我有兴趣了解让检方和陪审团信服的论证。我又懒。
回复 红酒不过夜 2016-2-19 01:28
小虫: 我认为网友也没有什么用,游行也没有用。有用的是要证据说话,如果认为不公平,应该上诉,有好的律师团队去操作,转载这些文章,希望梁的律师团队看到,有没有用 ...
今天莫虎办公室主任(亦即莫虎夫人)已经在记者会上表态,他们愿意加入梁彼得一案的辩护律师团。莫夫人甚至表示上诉成功的可能性仅有百分之二,所以最好在对梁案宣判的当日,出现重大转机。
若要让这种不可能的可能出现,当然需要专业团队来专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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