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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轮船案”半个世纪的索赔史——陈经纬先生访谈录(一) 朱施洁 唐瑛培 ...

热度 1已有 1703 次阅读2018-10-21 05:0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案情索骥


“中威轮船案”源起于1936年,当时“中国船王”陈顺通先生相继将“顺丰”轮、“新太平”轮两艘轮船出租给一家日本海运公司。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商不再继续履行两轮的租船合同,既不按时支付租金又不按约定的时限归还两轮,并在其运营下,导致两轮最终灭失。 

在抗战期间,陈顺通先生就亲赴东京要求日商履行两轮的租船合同,支付租金,归还两轮。而日商以种种理由加以搪塞,而且完全不告知两轮真实的情况。抗战胜利后,陈顺通先生整理了该两轮的全部资料,请求国民政府向日方索赔,索赔金额合计近千万美元。1949年11月14日,陈顺通先生在上海过世,但该项索赔仍在进行,直至1952年。而后陈家人相继于1970年在日本东京、1989年在中国上海提起诉讼,并最终得到解决。

“中威轮船案”是典型的租船合同纠纷,但又有“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之称。陈家三代人的索赔延续半个世纪,先后得到多位中国著名海商法专家的协助,在中国海商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尽可能还原“中威轮船案”,我们以电话访谈的形式采访了陈经纬先生。陈先生现居上海,是“中威轮船案”船主陈顺通先生的孙子。


租船合同的缔结


问:陈先生,可否介绍一下与日本人缔结租船合同的陈顺通先生?

答:陈顺通先生是我的祖父,他于1897年出生于浙江鄞县,被称为“中国船王”,他的一生都离不开这个“船”字。“中威轮船案”所涉及到的轮船是“顺丰轮”和“新太平轮”。除此之外,我祖父还曾经拥有“源长轮”和“太平轮”两艘船舶。后两艘船舶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我祖父主动沉入长江“江阴”要塞、“宁波镇海”以阻挡日寇的进攻。魏文翰、魏文达先生是我国海商法学界的泰斗,与我祖父是同时代的人,并且志趣相投,因此我的祖父与魏文翰、魏文达二位先生交往甚为密切。


(图为陈顺通先生)


问:可以具体说说陈顺通先生与二位魏先生交往的故事吗?

答:魏文翰、魏文达先生与我祖父年龄相仿,有诸多交集。我想列举几件事。

其一,魏文翰先生自中威轮船公司设立之时便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之一。1930年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建立。魏文翰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代表中威轮船公司参加了许多重要的会议,这在很多的会议记录中都有所体现。比如上海航运业同业公会的会议、1934年3月份的全国航政会议。我想要详细说一说1934年3月的这次全国航政会议。它是由当时的国民政府交通部在南京召开。交通部部长朱家骅、交通部的张道藩以及各主管、各航政局、交通部驻外航政部的主任都有出席。除此之外,3000吨以上货轮的轮船公司可以派一名代表参加,其中就包括中威轮船公司。这次全国会议的议题,其一是讨论收回内河航运权的相关事宜,其二就是会议后成立了全国航业设计委员会,其中一共11名委员,我祖父当选为航业设计委员会的成员。


(航业设计委员会成立)


(上海市航运业同业公会成立,第二排左七为陈顺通先生)


其二,魏文翰先生曾经受我祖父的委托,代我祖父向交通部提交《海商法》的修改意见。1933年的3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海商法》。其中个别条款对航运主体非常不公平,并且在实际上是不可行的。比如当时的第23条,内容大致是:失事的航船,如妨碍航行的,海关可以代为执行,一切费用由各轮的船东负担。当时,包括我祖父公司在内的一些航运公司认为,航运公司通常难以负担这样的巨款,并且,航运公司平时已经缴纳赋税,政府应当负担一部分金额。于是,便试图向航运公会提出修法建议,尝试是否变更为由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共同负担。最开始,我的祖父向交通部口头提供建议,但是没有得到答复。于是,我的祖父陈顺通先生便委托魏文翰先生,向交通部提交修改条文的建议。

(《申报》对航商请愿修法的报道)


其三,魏文魏文达先生参与了“顺丰轮”、“新太平轮”的采购、投保与索赔。我拜访过魏文达先生很多次,经常聊起关于“顺丰轮”与“新太平轮”的往事。这两艘船也正是“中威轮船案”的主角。魏文达先生常说,他是这两艘船的租船合同的见证者。魏文先生与魏文先生不仅参与了租船合同条款的制定,还对轮船的投保提出建议。其中,“顺丰轮”在当时的投保金额是66.7万日元,“新太平轮”的投保金额是40万日元。在“中威轮船案”的索赔过程中,魏文翰先生与魏文达先生皆为中威轮船公司的律师,为索赔提供诸多法律意见与策略。魏文达先生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等等方面为案件的起诉提出建议。

 

问:“新太平轮”和“顺丰轮”这两艘轮船是在何种情形下租给日方的?

答:上世纪20年代后,世界航运业由于经济危机几乎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为了应对危机,日本政府施行积极的海运政策。随着日本航运业恢复景气,对于船只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国内造船供不应求的情形之下,日本航运业者扩大租用外籍轮船,其中就包括中国的船只。事情发生在1936年。1936年6月16日和1936年10月14日,中威轮船公司先后与当时的新日本海运就“顺丰轮”与“新太平轮”签订租船合同。后来,新日本海运又被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合并,大同海运后来又和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NavixLine)合并,NavixLine又跟商船三井合并。这两艘轮船的吨位在当时中国各大轮船公司拥有的轮船中属于名列前茅的。“顺丰轮”一天的租金是1.85日元/载重吨,新太平轮租金是1.04日元/载重吨。其中“顺丰轮”的载重吨为6725吨,“新太平轮”的则为5050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日元当时的汇率与美元是1:1的,也就是说,两艘轮船每个月各需支付一万多美元的租金。(据后人补正:1936年与陈顺通先生签订两份租船合同的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2014年被扣押船舶而履行判决的是商船三井。日商的变迁:大同海运株社会社到新日本海运到NAVIX到商船三井2份租船合同中对租金的约定:顺丰轮,6725吨,每吨每月租金1.85日元。换算成每月租金达12441.25日元;新太平轮,5050吨,每月租金日元10400。)

在当时,“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的租赁是一件大事。像这样标的额一百多万美元的船舶租赁合同必须经过航政局的同意。如果航政局不同意,就无法达成合同。毕竟这是中国公民的很大一笔财产向境外的转移。1936年4月、9月,我祖父就已经代表中威轮船公司分别向交通部航政局申请登记。


违约和索赔


问:请问您的祖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现租给日本的船舶出现了问题呢?

答:在1940年代,我祖父察觉到情况不对,日方总是不答复两艘轮船的使用情况。于是我祖父就屡次请求当时船公司的法律顾问魏文翰先生处理该事。魏先生受托致函日方,询问两轮的使用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但是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的答复都闪烁其词,不愿意正面回答,一直都不如实相告真实的情况。包括我祖父1940年亲自到日本去讨要,通过往来函件进行联系,都一直没有结果。后来才知道是1937年卢沟桥事变之后,日本军方以战争为由把两艘船扣留,之后交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运营,后来这两艘船在该公司运营下沉没。

之后我祖父就开始了对两轮的追讨,过程中障碍很多。汪伪政府曾经向祖父提出,只要他出任官员就可以帮忙代为讨要船,但是祖父并不愿意低头,他认为让汪伪政府去向日本讨要,那性质就变了,他坚决不愿意为日本人办事。


问:您可以继续聊一下您的祖父在抗战胜利后具体是怎么样追讨两轮的吗?

答:抗战胜利后,我祖父陈顺通及其律师魏文翰先生、魏文达先生便整理、提交了两轮的全部中英文资料,即,两轮的船舶情况表、两份租船合同、两轮的船舶国籍证、日商就两轮情况给陈顺通先生的回函,以及两轮分别从1937年8月16日、1937年8月1日起截至1946年10月15日按国际租船市场不同时期的价格计算并扣除相关船舶运营费用后应该支付的租金资料等,委托国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赔要求:第一,归还“顺丰”、“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第二,支付“顺丰”、“新太平”两轮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六百万美元。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日方回函表示索赔要求不符合日方的意思,我祖父还是坚持按照他的索赔方案向日方索赔。 

(顺丰轮 租金索赔)


问:既然日方表示不符合要求,那么之后的索赔呢,又是如何进行的?

答:1947年2月15日,我祖父陈顺通在其律师魏文翰先生拟订的英文函上签字后, 寄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上将,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即使收到的答复未达到预期之效果,他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务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赔。当时国民政府积极配合父亲的请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长、叶公超次长多次指示经办人员与日方交涉,办理归还两轮与追讨租金等事宜。


问:在国共内战期间,对日本的索赔和要求,会不会因为内战受到一定的影响

答:从我各方了解到的,以及读到的台湾大学历史系萧明礼博士的论文里面是没有提到这样的情况的。

这里我突然想到一个当时东北亚局势的变化,对租金追讨有所影响。就是1947年,差不多是日方对中威这边索赔态度的一个分水岭吧,在1947年之前国际上是支持中国对日索赔的,1947年之后,政策导向就开始发生变化了。


问:请问您提到的东北亚局势,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答:具体来说就是美国。在那个时候,美国对于日本开始进行扶植,在那之前日本各方对于“中威轮船案”的态度都是很支持和配合的。但是1947年之后随着东北亚冷战格局的形成,政策就开始发生变化了。美国对日本内政进行干涉,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当时,日本海内和海外轮船的打捞费用承担问题,需要各方进行讨论,美国等国家在其中横加干涉,不同的国家之间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这样的情况使得“中威轮船案”也受到了影响。


问:以后的索赔还在进行吗?

答:1948年11月,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先生就盟国之间对于日本海外沉船打捞费用负担问题僵持不下提出两种方案以推动对日索赔之进程。方案一为日本外海之被劫沉船经要求国自行打捞,拖往日本港后,应由日方负责修理重装,并负责该项费用。方案二为盟国被劫之船舶,沉没于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捞修理费用应就变卖无主劫物所得价款中抽出若干成作为修理费。

1949年2月,中国驻美大使顾维钧先生还就协调打捞费用的问题向GHQ即盟军驻日司令部进行协调,希望可以尽快解决此事,不要拖下去。同时赔偿小组也正参酌各国提供之相关资料提出解决方案。

1949年4月,外交部仍旧以不宜搁置太久为由,训令驻日代表团在两日内向日本大同会社洽谈“顺丰轮”、“新太平轮”打捞事宜以及追讨租金之事。其后国共内战的局势日益明朗,但驻日代表团仍坚持不断地就船舶归还与赔偿问题向盟军总部交涉。

这就是大概的情况,对此我的姑妈说,其实历届中国政府在支持我家对日索赔的事件上都是支持的,这种坚定的支持跨越了时代的距离,印证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道理。在这种支持之下,我祖父更加没有放弃的念头,国民党当时撤退到台湾去,都带着很多资料,可以说明他完全没有放弃过索赔。


【未完待续】


口述人:陈经纬先生

访谈人:北京大学“口述海商法史”小组

朱施洁   唐瑛培

时间: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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