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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提点意见

已有 268 次阅读2018-11-19 09:31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提点意见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皮海洲新浪个人认证 11月17日
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提几点意见


  自10月26日《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获得通过以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掀起高潮。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为此,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门近日联手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

   继《公司法》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大松绑之后,《意见》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予以进一步的支持。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点。一是将股份回购视同现金分红,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而且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 倍的,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两种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即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 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总之,《意见》有望让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同时也给予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以更多的支持。对于调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热情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也许是《意见》出台过于匆忙的缘故,《意见》本身也有值得完善的地方。以笔者之见,《意见》本身还有“打补丁”的需要。

   首先是将股份回购视同现金分红的问题。本人对此总体上是持支持意见的。不过,不是所有的股份回购都能视同现金分红,而只能是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股份回购行为才能视为现金分红。因为只有股份注销的,投资者所持股份的权益才能增加。相反,如果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甚至是作为库存股等,这并没有带来投资者所持股份权益的增加,那么这样的股份回购行为视同现金分红是欠妥的。因此,《意见》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的表述并不准确,有必要予以修正。

   其次是《意见》明确了两种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即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 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本人以为,此处有必要增加一种情形,即“股价破发”情形。因为发行价是上市公司将股票销售给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价格,这也是公众投资者的持股成本。跌破这个价格,也就直接损害到了公众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因此,“股价破发”有必要列为维护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对于次新股公司(上市时间可规定在两年或三年以内)在股价破发时,可以基于维护股东权益的需要而进行股份回购。

   此外,《意见》明确的两种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是否对所有的公司都适合,这也是值得商榷的。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需要兼顾到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比如中弘股份因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被退市。如果这样的情形还再出现,相关公司是不是就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来维护公司股价,进而避免出现“1元”退市的情况了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中弘股份“1元股”退市就将成为A股市场的“绝版”了。这个问题因为涉及到退市制度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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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普评制 2018-11-19 09:39
【博客中国】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提点意见
2018-11-19 21:26:31栏目:普评制点评
http://mayc53.blogchina.com/698502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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