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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讀者朋友們:
大家好!上一期的專欄為大家介紹了投資移民的基本概念,說到投資移民主要分兩種方式:“區域中心項目投資”(俗稱50萬投資)和“基本投資項目”(俗稱100萬投資)。其中“區域中心項目投資”的基本概念在上一期講解了,那麽本期專欄為大家講講:
“基本項目投資”
符合EB-5簽證資格的申請者必須在美國境內已經投資了100萬美元用於興建新的企業,或其100萬投資款正陸續到位。如果投資地點屬於美政府劃分的“目標就業區域”(即失業率為全國平均水平1.5倍的地區,或不納入大都市統計區域、也不在人口超過兩萬的城鎮外圍區域內的指定農村地區),投資額標準可降低至50萬美元。申請人還需證明其投資能使美國經濟受益,而且在自己移民獲批入境後的兩年內會為美國公民創造十個全職工作崗位(對“全職”的定義為每周要求至少工作35個小時的崗位),並且這十個全職員工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此外EB-5申請者必須要親自參與所投資創立企業的日常管理,不能一拿到臨時綠卡就“轉行”了。
除了創建新企的投資者,註資收購現有美國企業以改善其經營狀況或擴大經營規模的外籍投資者也可以申請這種EB-5簽證。按規定,接受投資的美國企業必須已成立兩年或更長時間,且在相關投資者提出移民申請之前的12-24個月內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該投資還應在未來兩年內提升原企業的雇員規模,至少增加十個全職工作崗位。對此類投資所規定的投資額標準與新建企業相同,也可以根據投資地點的失業率分為100萬美元和50萬美元兩檔。而且投資者也必須親自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
下一期的專欄我們將為大家講解EB-5投資移民申請綠卡所需的步驟和應該註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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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月17日星期天上午11点至下午2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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