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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荷塘交警和肇事车主在此次事故中的表现NO!

已有 560 次阅读2019-4-29 01:18 |个人分类:舆论监督|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株洲荷塘交警和肇事车主在此次事故中的表现NO!

株洲荷塘交警和肇事车主在此次事故中的表现NO!_图1-1

  这是发生在湖南株洲的一起严重违规违法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车司机凌锋无证驾驶且操作严重失误导致树倒、车飞、人伤;肇事车车主明知自己的员工无驾驶证却放任其无证驾驶,且肇事车辆无牌照无保险。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伤人事故,负全责的肇事方既应承担刑事责任,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开明的受害人儿子周治国说:“事故既然已经发生,对双方都是一种天大的不幸,肇事司机也并非故意肇事,所以我不一定非得让肇事司机凌锋蹲大牢,但你撞伤了我的高龄父亲、撞坏了我的面包车,你也该作出合理的赔偿,也该为我父亲支付医药费吧”!然而,肇事司机是一名平时连工资都没有的奴隶型打工仔,他不可能支付医药费和作出赔偿,那么肇事车车主杨强就该主动和受害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积极替受害人周行老人支付医药费,但杨强仅仅支付了一万元医药费之后就不问不管了,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凸显杨强的冷漠、无情、黑心和缺德!
  回过头来我想对株洲市荷塘区交警说几句话:肇事方如此严重违规违法且造成伤人的严重后果,交警为何不及时控制肇事司机?当肇事司机利用这个“空挡”和车主伪造肇事车的转让协议之后,你们交警是否又会以此为借口替杨强开脱责任呢?交警在交通事故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担负着及时控制肇事司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出具鉴定文书和调解纠纷、协调赔偿等任务,荷塘区交警明知这是一起由严重违规违法酿成的伤害性交通事故,却让肇事司机逍遥于法外,这究竟是看杨强的面子?还是责任意识淡漠?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有失责渎职之嫌!
  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最痛苦的莫过于伤者和伤者家属。杨强作为肇事车主,出几个钱不会变穷,更不会死人。荷塘区交警该弥补自己先前的过失,该“亡羊补牢”地督促肇事车主尽一份法律之责和人道之责,尽快和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为周行老人支付医药费!
  湖南博主  罗修云
  1423243018@qq.com



附:我父亲周行被无证司机严重撞伤没人管该问责谁?
  我年近八旬的老父亲遭遇了一场猝不及防、令人惊悚的“飞来”车祸:2019年3月29日17时56分许,家住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黄塘商品街年近八旬的我父亲周行正在自家门口和我妈妈扯菜,突然一辆牌号为湘BB1368(后经查实该号码为套牌)的拖车从人行道上发飙似的撞了过来,先将我门店前的一棵大樟树撞倒,接着将我停放在门店前的面包车撞飞,而面包车又将我父亲重重地撞倒在地。经医生检查后,我父亲被撞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膝关节积液、颈C5椎体左侧弓根骨折、右肩峰骨折、脑震荡、肺部感染等。肇事司机叫凌锋,系长沙浏阳市镇头镇北星社区北星片新屋组村民。从多方了解证实,凌锋跟一个叫杨强(身份证号码:430202199105046676)的株洲个体老板打工已有8年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杨强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凌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凌锋是杨强事实上的雇员。
  需要指出的是,撞伤我父亲和撞飞我家面包车的肇事拖车,其车主是杨强。从事挖机、拖车、装载机等工程承揽出租业务服务且承揽工程施工服务的杨强,素来目无法纪而又刻薄抠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杨强对雇员对设备都很“抠门”:不给员工凌锋发工资,只是供凌锋吃住和偶尔给点零花钱;对设备只注重使用不注重保养,如凌锋驾驶的拖车没有办理牌照(套牌)和没有进行年检;没有购买保险,驾驶员凌锋也没有考驾驶证,且事发当日涉嫌酒后驾驶甚至醉驾——从视频中可见,凌锋驾驶的拖车是为了紧急避让一辆黑色的小车猛打方向盘,导致拖车失控,进而接连撞树撞车撞人,同时还有理由质疑凌锋驾驶的拖车刹车失灵。本来,凌锋是否属于酒后驾车甚至醉驾;肇事车辆的刹车失灵,只要及时将肇事司机予以拘留、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就不难去“疑”求实。问题在于,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及时控制肇事司机,只是在我父亲的医疗费无着,我不得不去找荷塘区交警大队督促肇事方担责的情况下,荷塘区交警大队才在支队的督促下对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而就在肇事司机凌锋逍遥于法外的7天里,他和杨强伪造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企图将将杨强的责任“转”走。
  事故发生后,目击者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父亲被送往株洲市三医院救治。入院时,杨强送了一万块钱到医院后,肇事方就站到“岸边”不问不管了。
  到目前为止,我父亲的治疗费、住院费已花了两万余元,包括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已高达3万余元。肇事方仅仅出了一万元钱,无异于杯水车薪啊!我父亲转到南方医院之后,因伤请过重,每天都得吃药打针,医生根据我父亲的伤情强烈建议手术治疗,我们一家人开一个小门店微薄收入维持生计,无法承受我父亲的巨额医疗费。相关法律规定告诉我们:在这起案子中,杨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凌锋在杨强手下干了8年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肇事车的车主是杨强、肇事车没有牌照没买车险、车主杨强任所雇员工凌锋无证驾驶等等因素,都是杨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未能积极履职尽责,让我父亲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假如交警部门在事发当时就对肇事司机采取拘留措施,并肇事司机和车主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履行赔偿责任,我父亲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种窘境!现在,我父亲已经欠了医院一大把医药费,天天催我交钱还钱,称不交钱不还钱就将给我父亲停药,我真是心急如焚而又一筹莫展。藉此一笺,我请求交警部门“亡羊补牢”,积极履职尽责,督促这起事故的责任人杨强对一个遭受横祸的垂暮老人释放出自己的善意和良知!
  株洲市荷塘区居民  周治国
  联系方式:130073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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